《黑龙江省志》凡例
一、本志定名为《黑龙江省志》。各分志称为《黑龙江省志·总述》、《黑龙江省志·大事记》、《黑龙江省志·地理志》等。
二、本志记述的时限:上限不定,各类事物均可追溯至发端;下限至1985年。
三、本志记述的区域范围:以今日黑龙江省的行政区域为主;自1683年(清康熙二十二年)设立黑龙江将军辖区以来,区域多次变动,凡属黑龙江管辖的时期,均作为黑龙江地区进行记述;以后不再属黑龙江管辖的,不再记述。
四、《黑龙江省志》采用述、志、记、传、录、图、表、照诸体组成,以志为主。
五、篇目设置,按现代社会分工与科学分类和便于编纂的实际,采用横分门类、纵述历史的方法。各分志分为篇、章、节、目4个层次,力求分类得当,领属得体。
六、省志各分志按照“事以类从、类为一志”的原则设置,尽量避免交叉重复。各分志着重记述本系统、本门类的主体事物,其他事物由有关专业分志记述。有些事物在专业分志中不可能明确记述,而在工作中有重要意义,分志必须记述者也可记述,是否单立篇章,不做统一规定,由各分志从实际出发处理。